案情
王某于2002年1月29日书写遗嘱一份,表明自己过世后将以其名义所购22万元股份留给其女儿王娟继承,不久便因病于2002年2月死亡。同年12月,王某的爸爸过世,其母王葛氏于2003年4月28日将王某之妻李某告上法院,需要对王某所留遗产进行分割。经法院查明,王某生前与其妻共有财产为:股份22万元,价值5.5万元店面房一间,价值500元干洗设施一套。另有一同债务贷款5万元已由案外人赵某替还,但王某未归还赵某。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之女王娟为原告参加诉讼。审理中,王葛氏病故,法院又追加王某兄妹王兴等5人为原告参加诉讼。诉讼中王某之妹王雪主动撤诉并表示舍弃继承权。
审判
法院经审理觉得,22万元股份为夫妻一同财产,11万元应为李某所有,王某将它妻应有些一半股份也以遗嘱形式处分给其女应判部分无效,其女王娟依法只能继承是王某个人所有些11万元遗产。王某生前贷款5万元系夫妻一同债务,应当先以其遗产予以清偿,剩余部分的一半归老婆李某,另一半才能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。遂判决王某遗产11万元由王娟继承。店面房、干洗设施折价清偿赵某债务后属王某遗产部分由李某所有,并分别支付王娟应享有王某该遗产折价739元,王兴等4人各211元。
评析
依据国内《继承法》规定,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,但不能处分别人所有些财产。故法院只能认定王某对是个人的11万元股份有权处分,判决其遗嘱部分有效。另外11万元是老婆李某所有,不是遗产范围。
王某过世后,在其遗嘱有效指定以外的遗产,应当先清偿王某生前所欠债务,剩余部分在分出夫妻一同财产后,再根据法定继承由其老婆、女儿及其爸爸妈妈继承。但其爸爸妈妈在继承开始中相继过世,故他们所应继承的遗产依法转为其他子女(王某的五兄妹)继承,即所谓的转继承;王某应得到的一份由女儿代位继承;其他子女主动舍弃继承的,法院应当允许。
(作者单位:江苏徐州中级人民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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